实名举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伪造事实隐瞒证据”的阳勇军法官(之四)

  实名举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伪造事实隐瞒证据”的勇军法官(之四),勇军法官用冤假错案剥夺了周良学治疗肺结核的救命钱
  我叫周良学,我是一名肺结核患者。我与原长钢团体公司(原长沙钢铁(团体)有限公司的简称,此刻叫华铭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举办了申诉,阳勇军是本次申诉的承步伐官。针对本案申诉,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20)湘民监27号的人民法院审查文书,驳回了周良学的申诉请求。阳勇军法官以伪造事实隐瞒证据枉法裁判的形式,剥夺了周良学治疗肺结核的救命钱。
  阳勇军法官认为:关于周良学提出的长钢(2002)436号文件《关于同意周良学同志与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抉择》的内容、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经查,在长钢团体公司改制进程中,周良学自愿提出与长钢团体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申请,长钢团体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长政步伐[2000]3号文件,及公司职代会[2001]36号文件的有关划定,经公司党政联席集会会议接头作出长钢(2002)436号文件《关于同意周良学同志与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抉择》,并依法送达了周良学,内容和措施均正当。你亦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周良学回覆:阳勇军法官认为长钢(2002)436号文件《关于同意周良学同志与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抉择》的内容和措施均正当,这是阳勇军在赤裸裸地伪造事实。
  周良学回覆:1.周良学没有自愿提出与长钢团体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申请(原因见下述阳勇军法官埋没的证据);2.本案是由于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手段清除周良学的劳动干系而激发,阳勇军法官提到的“上述四个文件资料”(本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长政步伐[2000]3号文件、长钢团体公司职代会[2001]36号文件以及长钢团体公司党政联席集会会议),都不包括原长钢团体公司以欺骗财或欺骗手段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内容,也与本案的产生不存在一定的因果干系。阳勇军法官对“上述四个文件资料”的表述,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性原则,违反了司法表明“证据必需与本案事实相关”(法释[2001]3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3.周良学收到了长钢(2002)436号文件,长钢(2002)436号文件是真实存在的,但这与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手段清除周良学的劳动干系没有直接接洽。阳勇军的这一表述,违反了司法表明“证据必需与本案事实相关”的划定。4.周良学的告状工具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财或欺骗手段手段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行为。5.长钢(2002)436号文件的内容不正当、措施不正当。在长钢(2002)436号文件内容及措施不正当方面,阳勇军法官蓄意隐瞒了如下事实和证据:
  隐瞒证据一(内容违法):本案一审二审开庭时,原长钢团体公司职工王彦祥、何建民、谢旅丹、谭陵娥等人已经法庭证明:周良学并没有于2001年11月主动提出了自愿与长钢团体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申请,,而是被长钢团体公司欺骗而在长钢团体公司提供的空缺的《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签上了本身名字的;而且长钢团体公司过后并没有把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的内容汇报过周良学;长钢团体公司也没有把依法属于周良学的《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交付给周良学。长钢团体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995年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条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条约可以清除)的划定。依据1987年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划定(一方以欺骗财、威胁的手段或混水摸鱼,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环境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之划定,原长钢团体公司依据长钢(2002)436号文件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行为,是没有法令效力的。别的,长钢(2002)436号也没有明晰指出,长钢团体公司到底要付出给周良学几多金额的经济赔偿金。本案开庭前,长钢团体公司从来没有汇报过周良学,长钢团体公司到底要付出周良学几多金额的经济赔偿金。时至今天,长钢团体公司(或华铭公司)没有向周良学提供当初付出周良学经济赔偿金的银行转账支票及相关管帐凭证(依据司法表明,长钢团体公司或华铭公司是必需向周良学提供当初付出经济赔偿金的银行转账支票以及相关管帐凭证的)。
  隐瞒证据二(措施违法),依据《企业职工档案打点事情划定》第九条第九款之划定:职工的退职质料属于职工档案的内容,应安排在职工档案内里。假如原长钢团体公司认为,原长钢团体公司通过长钢(2002)436号文件等证据资料,与周良学清除了劳动干系;那么,由于长钢(2002)436号文件属于退职质料,依据《企业职工档案打点事情划定》第九条第九款之划定,原长钢团体公司就必需将长钢(2002)436号文件放进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可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并没有将长钢(2002)436号文件放进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
  阳勇军作为本案的承步伐官,在本次审查中存心伪造上述事实,蓄意隐瞒上述证据,这是阳勇军法官枉法裁判的又一详细表示。
  举报人:周良学
  2021年7月15日
  周良学电话:158 7372 2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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