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步队教诲整顿不妨先从“没有问题”的政法人员整起。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妨先从“没有问题”的政法人员整起。
  攒文:民间包公
  2021年5月12日,中央政法委领导攒文指出,政法队伍中潜藏的一些违纪违法问题和顽瘴痼疾主要有四个方面:不忠、不廉、不公、不为。
  一,不忠。是指政法人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派”、当“两面人”,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给国家政治安全埋下风险隐患,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危害。
  二,不廉。是指政法人员结黑护恶、撑伞织网,与黑恶势力相互勾连、沆瀣一气,与犯罪分子合流同污、“猫鼠一家”,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形成黑色利益链、腐败共同体。有的贪赃枉法,收钱捞人、拿钱免罪,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执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充当“司法掮客”,收受贿赂,搞利益输送。有的勾结中介,设租寻租,从中攫取利益。有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违规经营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的特种行业和场所。
  三,不公。是指政法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处理。有的徇私枉法,把有罪的变成无罪、重罪的变成轻罪、刑事的变成民事。有的徇私舞弊,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搞“提钱出狱”“纸面服刑”。有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搞暗箱操作,造成“同事不同罚、同案不同判”。有的执法犯法,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四,不为。是指政法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敷衍塞责,该办不办、当为不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置法定职责和群众诉求于不顾,包庇纵容犯罪行为,致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有的“四风”问题严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管人者自居,冷硬横推、狂妄自大,粗暴随意执法。
  中央政法委指出,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虽发生在极少数干警身上,但影响恶劣、危害极大,给党和政府抹黑,让政法队伍蒙羞,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政法领域从严管党治警刻不容缓、任重道远。我们务必增强问题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切实担负起管党治警政治责任,向一切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亮剑,以标本兼治的举措正风肃纪反腐,把政法战线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本小包非常赞同中央政法委对政法队伍中存在的四个方面问题的肯定。同时,小包根据自身的经历,也把政法队伍中法院、检察院这两个政法队伍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不为描述得更清楚、更细致,以便中央政法委能够看到听到我们底层老百姓在打官司中遭遇的痛点愁点难点堵点盼点。
  除了中央政法委描述的上述司法不公、司法不为、司法不廉行为外,司法不公、司法不为、司法不廉的主要表现还有:司法不公方面有:枉法裁判,一是法官故意违背事实(主要表现为:不依照证据规则采信证据,对该采信的证据不采信,对不该采信的证据却采信。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应当释明的法律关系故意不进行释明;对一些非法证据不但不予以排除,反而采信;有些恶劣的法官甚至是捏造一些子虚乌有的所谓“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栽赃陷害,比如,在洪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并没有能够证明洪某与被告人刘某波之间有意思联络的证据,但花都区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广州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最高检察院却都称洪某与刘某波是共同犯罪,我作为这个案件的辩护人,一直追问这些司法机关“是哪份证据能够证明洪某与被告人刘某波之间有意思联络”?这些政法机关竟然均不正面回应这个问题。因为,这是一个捏造的事实。);二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主要表现为:越权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释,还以“自由裁量权”掩盖这种违法行为;以个人的意愿为目的制定一些“法律”,比如,在消费案件中,自己制定一个“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法律”进行裁判;又比如,在对待公民代理人的问题上,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代理人必须与当事人是同一社区的成员,但一些腐败法官却制定一个“代理人必须与当事人是同一社区的成员”的“法律”,公然剥夺当事人的委托诉权和公民的代理权。)三是将无罪的公民定为有罪;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四是态度恶劣,好像你挖了他/她的祖坟一样,对你爱理不理,甚至是粗声恶语、满口脏话;司法不为方面有:对待群众的再审申请或者法律监督申请,要么是不受理,要么是受理后却照着二审裁判文书的内容抄写一些,然后就驳回申请,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则不查不纠、极力逃避,一个劲地吹嘘“裁判没有问题”,充当下级司法人员的保护伞。
  政法队伍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一级一级的相互勾结,把错案掩盖成铁案。你去找下面的机关,他/她说“上面都没有支持你的请求,说明我的裁判没有问题。”
  长期以来,人民群众遇到的难点痛点愁点堵点就在于,负责纠错的再审法官和负责监督的检察官存在不作为和充当下级司法机关保护伞的作用,据一个负责再审法官告诉我说“民事案件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只有5%。”难道说95%的二审判决都是公正的吗?小包可以肯定:不是!之所以会有95%的再审案件被驳回,不是因为二审的裁判是公正的,而是再审法官不能将大量的错案进行改判,因为二审的裁判是三个法官,有些错案甚至是二审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授意作出的。审判委员会中至少有5个以上吧,这些人可都是法院中的领导级别,再审法官考虑到涉及到的司法人员人数多,当然就会粗暴地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了。检察院负责监督的人员大致也是这样的情形。
  如果不是,那么,为什么不敢以当事人的质疑去对二审裁判文书进行审查?为什么不回应当事人对二审裁判文书的质疑??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以子虚乌有的事实为依据,更不是以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为准绳,这是一个司法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
  无论你是再审法官也好,还是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官也罢,你连当事人的质疑都没有作出回应,你回应的理由竟然仍然是法官对法律的曲解,你做到了司法公正吗?你还有何脸面谈司法公正??又有何自信称“没有问题”???
  司法机关的信访人员针对群众的举报,同样是对当事人的质疑不进行回应,有些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回应。比如,有些法院回应称“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所以不支持你是对的。”那么,问他一句“你这是哪部法律的条文内容呢?”答不出来了。
  就这样的理由,如何能让群众信服?!这不是没有问题,而用另一种方式掩盖问题。首先是司法不公,然后是维护司法不公,这才是真正的司法不公不为顽瘴痼疾。
  小包认为,要想遏制司法不公,不妨从自称“没有问题”的政法人员查起。而且,自查“没有问题”的话,就应当由上一级来调查,而且应当将作出裁判的司法人员和当事人都召集到一起面对面地进行质问、答辩,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不能再推回到被举报的政法人员或机关去,这样做,就会永远是这样一个状态:司法机关一方称“没有问题”,另一方的群众却饱受司法不公之苦。
  这样下去,问题会越积越多,越积越大。从查处的司法人员的问题来看,每个被查处的司法人员都有着好几个违法乱纪、犯罪的行为,而这些被查处的司法蛀虫在落马前,均坚称自己“没有问题。”
  小包认为,只有用证据对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予以证明、对裁判理由提供法律的条文内容,才能确信是没有问题。如果对群众的质疑不回应,或者回应的仍然是法官的私法而不是法律依据,那么,就是在掩盖司法不公的问题。
  本小包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底层群众,文章中反映的问题都是亲身经历。虽然本小包遇到的司法不公仅仅是少数,但是,那怕是少数,也污染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没有问题”这种掩盖问题的结伙制造司法不公行为不整治,司法不公的顽瘴痼疾就会一直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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