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执行法院的讯断书

  申请人杨春明,男,汉族,1953年1月1日出生,国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5301010912,接洽电话;15233739659。

  申请事项

  督促保定市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滿疆域城关罚字【2015】55号行政惩罚抉择书。

  事人和来由

  申请人系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区滿城镇杨家左村村民,承包了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区环城路西侧杨家左村地皮(现为保定圣源肠衣有限公司)地块,举办农业出产策划多年。

  因被执行人保定圣源肠衣有限公司占用该地皮建树厂房等修建物,给申请人的出发糊口造成重大影响。为此,申请人于2015年向滿城区疆域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滿城区疆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滿疆域城关罚字【2015】55号行政惩罚抉择书》,后经保定市竟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初字第218号行政讯断书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行终248号行政讯断书确认正当并生效。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保定市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冀0607行审9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滿城区疆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滿疆域城关罚字【2015】55号行政惩罚抉择书》;责令保定圣源肠衣有限公司将犯科占用的4.52亩地皮退还给杨家左村集团。但保定市滿城区人民法院未对被执行人保定圣源肠衣有限公司采纳强制执行法子,致使被执行人至今仍占有利用涉案地皮,且被执行人还曾于2017年对该当退还的涉案地皮上的举办了装饰装修(保定市滿城区人民当局作出的滿复决【2018】7号《行政复议抉择了》予以确认)。

  申请人认为:保定市滿城区人民法院未能采纳有效的强制执行法子,,致使滿城区疆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滿疆域城关罚字【2015】55号行政惩罚抉择》至今未能获得有效执行,申请人作为涉案地皮的承包策划权人的正当权益未能获得有效掩护。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划定,望有关部分严肃查处,督促执行,维护法令的权威和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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