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无家可归的人

  一个在屋檐下栖身的北京市最底层市民
  我是北京市一名下岗后的赋闲人员,在1999年,因无房居住,为居有定所,我受骗,购置了非本集团都市住民利用的在本乡内的宅基地衡宇,且一直居住在此,2010年我们的户口地址地,位于三、四环之间的北京市向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76号拆迁,宅基地利用权人是孩子的姥姥,在此次拆迁中,我们被安放人别离四户共十人,小红门乡当局拆迁办为截留黎民拆迁款,将拆迁评估陈诉隐瞒截留,并将位于北京市三、四环之间修建面积301.9㎡的被拆迁房,以赔偿拆迁评估费:六万七千八百元人民币、并将被拆迁房以1600元/㎡共四十八万三千零四十元人民币的赔偿价将被拆迁衡宇及宅基地收回,而被安放房却外迁到了四、五环之间的小红门鸿博故里,并以1600元/㎡、3000元、4000元的路线价回购安放房指标,致使我们在拆迁中不单没有拿到一分钱,反而只我们这一户还欠拆迁办几十万元人民币,而由于乡当局拆迁办将我们别离的四户人家全部签在了一份条约上由一人掌控,致使我们的被安放房至今无法治理入住手续。而我由于下岗赋闲,也无本领没钱更无法要到本身的指标房,我与前妻只能仍居住在我们所购置的位于本乡内小红门南辛庄村191号中。2014年,小红门乡当局拆迁办在没有任何法令文书没有对我们举办安放赔偿的环境下,以帮迁为名将我们的独一住房:小红门乡南辛庄村191号强拆,因此,使我无家可归流离陌头,而前妻只能操作二十万元人民币作为抵押,临时住进了户口地址地的被安放房中,并让我在其客堂的沙发上姑且居住。
  当我找到乡当局拆迁办以我是南辛庄191号被拆迁衡宇的实际居住人也是实际被腾退人,就该对我举办公道安放时,乡当局拆迁办却声称:已讯断条约无效,衡宇就不是我的了,他们只针对宅基地利用权人,而宅基地利用权人姜秀珍户口地址地:《崇文区东花市17号》已灭亡多年,诉争衡宇已灭失,因此,宅基地利用权人因户口迁出及灭亡、原衡宇灭失从而丧失了宅基地利用权及原衡宇所有权。而我国现行法令,克制宅基地作为“遗产”担任。固然衡宇可担任,但担任人对衡宇享有的权利因原衡宇的灭失而丧失。由于诉争衡宇灭失已驳回出卖人要回衡宇的诉求,且两位担任人都长短本集团都市住民,户口别离在北京市向阳区松榆里及北京市向阳区小红门乡宋家楼村还有住房及宅基地,且个中在宋家楼村的担任人在2007年拆迁中已得到被安放房四套及三十多万元的差价赔偿款,而乡当局拆迁办却仍执意将已经灭失了衡宇的宅基地作为非当地都市住民被担任人遗产,将拆迁安放房及其它好处全部给了非本集团都市住民的担任人,使非本集团都市住民的陈宝忠陈桂云兄妹二人将诉争衡宇各自倒卖一次并已各自得到倒卖诉争衡宇的好处后,再次得到诉争衡宇拆迁得到的庞大经济好处,并到达坐地分赃的目标,而我们由于一家户口及糊口在本乡,因无房居住、为居有定所才受骗购置诉争衡宇用于永久性居住,因此,我购置诉争衡宇不单没有损害集团或国度好处,反而更有利的掩护了国度或集团地皮被投机倒把分子多次犯科倒卖的风险!而我由于拆迁失去独一住房而无家可归流离陌头,显然与法相悖。因此,我走上信访维权之路。
  2021年6月,在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环境下,北京市向阳区小红门乡当局、派出所及小红门鸿博故里第一社区居委会连系在我暂住地,我前妻家的门外及楼下配置了监督点,对我24小时监督居住,社区管片民警及社区事恋人员也常常打电话或惠顾我前妻的住处对我前妻不绝的骚扰,2021年6月26日,小红门乡当局连系小红门派出所乔副所长、社区管片民警马警官,小红门鸿博故里第一社区的戴书记及其他事恋人员一行五六人将我从我前妻处带到旅店,对我24小时监督居住,纵然我去拿糊口用品,管片民警马警官以掩护我为由带着一行四五人跟踪我到我前妻的住处,更有甚者,他们还在我前妻的门外安装了摄像头,因此,我前妻也不敢再收留我,然而,七月一事后,这些人却全部隐身,而我却成了无家可归而漂泊陌头的流离汉,从7月11开始,北京市迎来暴风暴雨,而我只能在乡当局旁的屋檐下栖身,而暴风暴雨使我心寒体冷,我多次拨打北京市12345市民热线求助,但至今无任何职能部分干涉此事。
  事由:
  在1999年,陈宝忠找到我说:其母姜秀珍及其妹陈桂云户口地址地《崇文区东花市17号》要拆迁,因此,陈桂云欲将其在祖宅所建的位于北京市向阳区小红门乡南辛庄村191号宅基地衡宇以六万元人民币转卖,陈宝忠在没有任何资金的环境下以买空卖空的手段从其妹陈桂云处定购了诉争衡宇后找到我,并第二次明码标价以九万元人民币执意将诉争衡宇卖给我,在我们已明晰拒绝他的邀约后,陈宝忠再次将我叫到他的家中,并理睬:如我购置诉争衡宇,拆迁时帮我要房、产生法令纠纷由其包袱全部责任等拐骗我购置诉争衡宇,由于我们一家户口及糊口在本乡,因无房居住,为居有定所,我才善意承诺购置诉争衡宇用于一家人永久性居住。
  2013年,南辛庄村191号拆迁,陈宝忠、陈桂云兄妹二人配合找到我:以宅基地利用权人是其母姜秀珍,并以倒卖诉争衡宇违法,要求我返还衡宇及院落,并称,他们兄妹二人配合抵偿我们27万元人民币,由于诉争衡宇是我们一家独一的住房,所以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同年4月陈宝忠陈桂云兄妹二人恶意勾串,陈桂云作为原告将我及其兄陈宝忠告到北京市向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启动了条约无效返还衡宇的案件,而本是原被告相对方的兄妹二人,却有返还衡宇的配合诉求,而在二审2013年三中民字第01544号案件中,本长短本集团都市住民的宅基地利用权人姜秀珍(户口地点:崇文区东花市大街17号)已灭亡多年,而小红门村民委员会却为陈桂云出具了:姜秀珍是北京市向阳区小红门乡南辛庄村第八村民小组社员的假证且没有质证,,一审还没有生效,兄妹二人就到法院做了调整,诉争衡宇好处均分、各占50%,本案最终被讯断条约无效驳回返还衡宇的诉求。
  2014年3月,陈宝忠佳偶作为原告、陈桂云作为第三人再次配合将我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衡宇及院落2014年朝民初字第10262号、2014年三中民终字第10486号返还衡宇的案件,我方只得反诉2014年朝民初字第12754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0487号要求抵偿损失,两案同时由一个法官审理,在返还衡宇的案件中,由于诉争衡宇灭失,最终驳回了出卖人要回衡宇的诉求,但在我方要求抵偿的案件中,法院委托了对诉争衡宇举办司法评估,在被告对拆迁评估及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两个评估公司别离得出的两份评估功效都不满足的环境下,法官与被告又配合暗箱操纵了所谓的观测取证,在此次观测取证中,只有法官一人等于独一观测人又是独一证人,法官拿着被告提供的小红门乡在2005年拟定的无印章的拆迁宣传手册:《小红门乡绿化断绝地域建树腾退安放步伐及实施细则》到小红门乡当局拆迁办询问:据此我方应获得多找赔偿?而小红门乡当局拆迁办为截留黎民拆迁款却再次做假证称:2014年诉争衡宇拆迁仍以北京市人民当局令第(87号)作为参考并以2005年的钱币赔偿5000元/㎡阁下价值为尺度且无安放回购房,但并没有提供任何政策性文件来证明其真实性,法官也没有要求调取诉争衡宇的拆迁评估陈诉及任何相关政策性文件,按照北京市人民当局令第(87号)二十二条:实行钱币赔偿的,赔偿款按照被拆迁衡宇的区位、用途、修建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且市当局令第(87号)已于2011年10月19日已废止。现执行的是《国有地皮征收与赔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于小红门乡当局拆迁办的假证,致使136㎡司法评估价为:三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零五元人民币的诉争衡宇却仅以43万元人民币抵偿给我方,且39472万元诉讼费,被告(出卖人)只包袱2770元,而四十万元人民币在北京我无论如何都买不到任何住房。
  一审后我信访到北京市向阳法院及王四营法庭,王四营法庭的罗庭长经观测后给我的讯断电话回覆中明晰暗示: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功效公正公道,本案只思量的是卖方的好处,确实存在倾向性,并认可我方的公道诉求没有获得公道支持,属于抵偿过低的环境!
  从2014年我从下层一路信访至今,为容隐且不让任何干联的枉法者对这个枉法裁判案件担责,我被推来推去,目前相关部分又预谋酝酿将这个枉法裁判案件以他们的说法为封口,将我的信访维权之路堵死,并让我这个无家可归而漂泊陌头的北京市最底层市民成为他们糜烂的牺牲品。
  本人邓先生 电话:13691394814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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