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关于湄潭人民法院审判员违法调整的申诉状

  致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纪委、各级监察委、各级政法委、各级人大、各级巡视组、各新闻媒体、
  法令界人士的监视申请书。
  请求依法监视湄潭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五项之划定审查确认
  调整功效错误,
  并凭据二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委的要求:书面回覆功效(包罗不与备案的来由)。
  并依据第十三项之划定重审本案。
  申诉人、赵进(原告、受害人)、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茅坪镇地关村尧田组88号。电话
  13765241754。
  因申诉人诉湄潭县中西医团结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3)湄民初字(167)号一案,不平湄潭
  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建造的民事调整书。
  不平的来由:违法调整。
  违法事实∶依照划定该当由湄潭人民法院收集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伤残是否达九级、创口或疤
  痕 长度是否大于10cm、治疗成果全部伤失、不能再行手术调停】的证据【司法判断结论】审
  判 员 存心不予收集 。
  依职权起动调整措施。
  调整书完全违背申诉人的真实意思 【以司法判断结论为本案定案证据】 。
  更严重的是:在没有法定证据【司法判断结论】为证据,就直接认定:不组成伤残,可以或许再行
  手术调停。
  调整功效:各项抵偿共计二万元,并发生后续治疗用度
  申诉人于2014年4月2日,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厥后多次向湄潭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同时以向湄潭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委提出控诉,以向湄潭人大提出申诉。
  在2018年11月1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委提出申诉之后,湄潭人民法院纪委、
  监察委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查笔录中明晰要求书面回覆功效,并依法将案件移
  交申诉部分。
  申诉人依法向申诉部分再次提出司法判断申请书。
  申诉部分口头回覆:伤残品级事实不清,损害水平事实不清。司法判断结论没有依法收集,情
  况属实。
  申诉人再次书面申请司法判断切正当令划定。可是,需要院长核准,案件以向院长回响。
  要求申诉人于2019年5月14日直接向院长提出申诉。
  湄潭人民法院未书面回覆功效(包罗不与备案的来由),不受信任、不受遵敬,对严重违法行
  为,压案不查,官官彼此。 剥夺申诉人依法行使讼诉的权利。
  本案违法调整,按照【人民法院监察部分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暂行步伐】的划定,,应先由审判
  庭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步伐】的划定审查确认调整功效是否有错误,有错依法追
  责。没有错误依法驳回申诉。

  脚踏实地,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依法受理、依法审
  查,依措施确认,依法追责,依法纠错,是人民法院的光耀形象。







  违法事实如下

  申诉人诉湄潭县中西医团结医院(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3)湄民初字
  (167)一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划定向湄潭人
  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并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关于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判断的申请 书)

  本案于2013年2月6日开庭审理,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中,被告对质据没有争议,事实
  是承认的。基于伤残品级和损害水平事实,两边当庭告竣共鸣,以司法判断结论为本案的定案
  证 据,人民法院以同意,并确定了司法判断机构,申诉人以签字同意,并告竣有效约定。
  本案在庭审中的主要证据(湄潭县中西医团结医院病人置入物挂号表)以及牢靠物钢板均显示
  为【左】,而受伤的手为【右】,应选用右而选用为左。
  依据手术前期的影像片单显示为四棵镙钉,而在后期的影像片单(28563)显示为三棵,在治
  疗中被私自取悼一棵。
  按照(28563)CR陈诉单显示【右肘枢纽鹰嘴骨术后三月余,现断端对位尚可,其骨拆线恍惚
  存在,骨折术后改变征象】证明骨伤未规复就行内牢靠取出术,治疗成果全部伤失
  按照遵义骨专科医院及医学院的影像片单明显着示骨伤断裂,陈旧性骨折,又是枢纽处,不能
  再行手术调停,终身伤残。
  按照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尺度】<一>第二十一
  条(刑法一百四十五条)(145)第二项之【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有效机能指标不切合尺度要
  求,导致治疗、替代、调理、赔偿成果部门或全部丧失,大概造成贻误诊治和人体严重损伤
  的】之划定。
  本案按照告状书中指控的事实【造成新的伤害,留下疤痕,伸屈受限,不能负重,终身残疾,
  影响终身糊口。更严重的是不能再行手术调停】。
  经司法判断结论证据证明创口或疤痕长度大于10cm。可能造成严重效果:不能再行手术补
  救。被告医院就该当依照刑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划定包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经司法判断结论证据证明伤残品级达九级,被告医院就应依法包袱26580元的民事抵偿责任。
  综述本案事实:审判员在举证、质证、认证。告竣有效约定之后,明知伤残品级不清,损害程
  度事实不清,明知申诉人不懂法令,与署理状师配条约谋,以差异意调整,就驳回诉讼,迫使
  申诉人告竣决不公正,决不合理的调整协议。剥夺申诉人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损害其依法获
  得民事抵偿的好处,以正当的形式掩盖犯科的目标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笫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调整若干问题的划定)笫十条之划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令合用错误。




  。
  本案关于委托司法判断的问题,伤残品级、损害水平等相关的司法判断。经知询贵阳、遵义医
  学司法判断中心,医疗损害主体责任涉及到医院 的,司法判断中心只接管湄潭人民法院的委
  托。
  本案证据质料以经两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委,两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查看院,人大均审查
  过,真实性申诉人认真。请求网络主持司法公正公理,维护法令尊严,予以转载。


  申诉人:赵进


  委托署理人:赵继文
  2021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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