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5月25日!杭锦后旗公案局命案观测功效在哪里?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杭锦后旗公安局涉嫌充当司法掮客;涉嫌办“款子案”“干系案”“人情案”,办案进程法律不严、司法不公等环境!
  一年了!你们除了拖延、不做为、还做了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关于杭锦后旗公安局长办案人员渎职问题,局纪委、督察参与观测功效复原为:杭锦后旗公安局率领已对面奉告!
  请问市公安局杭锦后旗公安局那位率领奉告的?奉告了谁?我们的诉求谁来复原?

  杭后公安局信访办超期未复原受害人家眷,4.20电话相同信访办王主任休假、办公室人员休假,让到局里问!属于你部分的工作为什么让家眷问此外部分?是不做为?照旧踢皮球???

  查看院说公安局说已接洽家眷协调整决!请问什么时候接洽的?做为家眷的我们怎么不知道???这算是欺上瞒下吗???如此事情方法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煞费苦心!

  市局复原:案发当杭锦后旗公安局办案部分有调过案发明场监控设备 。

  试问:有调过监控设备,监控设备没取证带回公安局为什么?

  调过内存卡是涉案嫌疑人家眷调取的,厥后又说监控里没有内存卡?

  是渎职?更是涉嫌存心容隐嫌疑人?纵容其销毁证据?

  关于2020年5月25日杭锦后旗连合镇闫锐基非正常灭亡案件复原中有以下几方面未明晰:
  1. 案发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调取监控设备为2020年5月29日(在家眷强烈要求下4天后才调取),做为专业办案部分、派出所、县刑警队、治安大队、司法构造问部分连系办案,竟然呈现案发明场要害证据监控设备未提取这样的初级问题!致使案件要害证据被毁!证据被毁拿设备去规复有意议吗?这种环境下的判断功效有意义吗?能做为掩饰事情严重渎职的依据吗?莫非不该该追究办案人员及部分严重渎职的相关责任吗?(以上问题均有与办案部分认真人、办案人员灌音为证)
  2.公安构造技侦科、司法判断中心现场判断竞然将脑后与颈部相交处撕裂伤未检测到!这样纰漏的判断值得信任吗?公安办案人员辨解为死后伤,要求家眷做司法判断来证明!并要求写判断理睬书!司法判断功效出来为生前伤,试问办案部分、人员、判断机构不该该包袱事情渎职责任、并包袱判断用度吗?(以上均有与办案部分认真人、办案人员灌音为证)
  3.死者身上多处外伤不做观测、只有一句不敷乃至命一带而过,,这样的办案立场能服众吗?切合秉公法律的原则吗?(尸检陈诉证明)

  鉴于以上各种疑点,我要求向公检法监视部分提供灌音证据!举报杭锦后旗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办案部分、办案人员严重渎职罪!要求严惩相关办案部分及办案人员给死者家眷一个交接,整顿下层办案构造不做为、假做为问题!
  同时恳请市局彻查此案,还死者真相,为黎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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