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王金海法官枉法裁判,指鹿为马,严重违法,

  反映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王金海法官枉法裁判,指鹿为马,严重违法,
  最高法院两 次立案督办,硬拖着不办敷衍塞则、推诿扯皮、不作为。
  大庆中级法院案:于德松,是大庆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人.
  李加臣,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2001年9月6日形成(2001)庆执字第87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于德松接收抵债房屋,至此(2000)庆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结案。
  绥化中级法院案:原告:韩云龙,
  被告:姜兴奎 (和于德松,李加臣没有任何关系)。
  因绥化中级法院案申请执行人韩云龙认为大庆中院执行李加臣的房子以物抵债损害其权益,不服大庆中院驳回其异议,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黑龙江高级法院经审查,办案法官王金海独自一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另案(2001)黑民终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为法律依据,于 2002年2月28日形成(2001)黑法执复字第5号裁定书,撤销执行法院驳回案外人韩云龙异议裁定:(2001)庆执字第87-2号裁定,对送达于德松至今生效的(2001)庆执字第87号以物抵债裁定书置若罔闻。口头指令大庆法院执行回转,且无数次发函勒令大庆中院强制执行于德松依法取得房屋,为替另案被告姜兴奎偿还欠款(于德松和姜兴奎,韩云龙是陌生人)。
    自2001年至2009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正式立案,(N次函督),全国人大,省人大,无数次督办,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更换五位法官审查此案,至今给出的理由:等待研究,均无疾而终。
  另案的债务纠纷履行与否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没有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来约束于德松有义务对他人的债权债务负责,你法院认为你们依法办案,请驳回我的诉求,我不奢求你法院

  对案件予以纠正,只给我一个法律文书,让我有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权利,就这都不行,就是推诿扯皮,一拖就是二十年,如果这就是黑龙江高级法院依法办案,有错必纠的措施,这就是该法院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行动?那可真是除了让老百姓感到滑稽之外,更让百姓感到恐惧,做为一个高级法院的执行二庭负有审查监督大权,如此的不能依法履职,不能秉公用权,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难道就他就不怕被追责?或是根本就不会被追责,就真的没有能整治这种歪风邪气的部门吗?法律就真的被这样肆意玩弄?我不相信、高悬国徽偌大的人民法院就没有一个依法、正直、维护法律尊严的领导和法官。     
       

  此致
                                 敬礼
                                 申诉人:于德松
  电话:15289864366
  身份证号:2306051964111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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