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法令意识,才气建树优美的法治国度

  
  人人有法令意识,才气建树优美的法治国度

  我是四川绵阳人刘辉,男,汉族,身份证:510702197004210471,接洽电话:13458055330。
  继2021年2月10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京司复(2020)154号】后,4月1日我向北京市司法局邮寄第二封《行政复议申请书》,6月9日我再次收到北京市司法局6月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京司复(2021)40号】。不管功效奈何,我都相信北京市司法局会高度重视每一位投诉人的案件;不管功效奈何我都信仰法令,因“法令必需被信仰,不然它将形同虚设”;不管功效奈何我都相信北京市司法局会给每一位依法维权的当事人客观、公正、合理的回覆。
  特需说明:2021年2月10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后,3月17日作出了《行政复议抉择书》【京司复(2020)154号】,因我方对该行政复议抉择不平,3月28日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告状,案号:(2021)京0108行初526号,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原告刘辉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及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原、行政复议抉择一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统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统领的,该当移送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凭据划定不属于本院统领的,该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领,不得再自行移送。”在此恳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合理裁判,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法令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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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1、2021年2月10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
  2、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复议抉择书》
  3、2021年3月28日我们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邮寄的《行政告状状》截图
  4、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我们涉诉案件的备案手机短信截图
  5、2021年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1)京0108行初526号法令文书截图




  附1、2021年2月10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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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2、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复议抉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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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3、2021年3月28日我们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邮寄的《行政告状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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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4、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我们涉诉案件的备案手机短信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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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5、2021年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1)京0108行初526号法令文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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