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第13天:逍遥法外的嫌疑人,多次侵占公司财物

  
  我是维权人徐洪福,原公司司理徐文哲在职期间,操作职务多次侵占公司财物,个中侵占公司SUV车辆,已被司法构造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具体见《维权第12天: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嫌疑人逍遥法外》。除此之外,嫌疑人徐文哲还多次虚构借单侵占公司资金和他人人为37.7万元,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维权第13天:逍遥法外的嫌疑人,多次侵占公司财物




  侵占公司员工人为18万元

  总工程师张晋明是我公司的外聘人员,因张晋明的事情单元非凡,不利便张晋明本人领取人为,经公司抉择:张晋明的人为12000元/月,由徐文哲代领人为后付出给张晋明。张晋明任职期间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合计6个月,人为合计7万2000元。最后张晋明称未收到人为(我有灌音证据),事实上公司每月人为表徐文哲都是定时代领张晋明人为的(如图1所示),钱被徐文哲领走又未付出给张晋明,那么6个月人为7万2000元毫无疑问被徐文哲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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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徐文哲与张晋明人为领取)
  虚构借钱侵占公司资金30万5000元
  2013年11月13日 徐文哲虚构借单,领取2万元(如图示),这个借单中是用公司名义借钱的,公司是不知情的,公司认真人那也栏没有人签字和盖章章,徐文哲这种行为是操作职务侵占公司资金的2万元
  同日,徐文哲伙同公司总工张晋明,用侵占方法,公司未知情的状况下,私自虚构借单,,套取公司资金28万5000元。同样,公司是不知情的,公司认真人那也栏没有人签字和盖章章,与上个借单性质一样,徐文哲操作职务侵占公司财物28万5000元。别的,工程师张晋明是2011年10月份入职的,借单中描写是“2011年1月-2013年3月”,明明是错误的,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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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2张借钱收条)

  徐文哲侵占公司财物的手段

  首先,外聘工程师张晋明人为,2011年10月-2012年3月,公司都是每月定时付出人为的,并有徐文哲代领付出张晋明,最要害的是徐文哲并没有把人为付出给张晋明,那么徐文哲就私吞了张晋明7万2000元的人为;图示1可证明这点
  最后,2013年11月,徐文哲以张晋明和徐文哲人为作为来由,套占公司资金30万5000元。事实上,公司是定时发放人为的,如图示2,徐文哲和张晋明人为都是领取的。那么这2张借单收据是用于徐文哲与张晋明人为付出,这是徐文哲套占公司资金的捏词,也是侵占公司财物的证据。
  我作为公司认真人,作为受害人,作为维权者,我有义务,更有责任把侵占公司财物高达37万7000元的事实传递出来,并把公司财物收侵占实情报案,要求公安构造备案侦查徐文哲,返还公司损失,给公司单元,受害人和维权人 公正和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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