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视打点局关于温州福琦商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惩罚抉择书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视打点局关于温州福琦商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惩罚抉择书

温行政处理惩罚抉择书(温州福琦商业限公司)

温市监处字[2021]125号

当事人:温州福琦商业限公司;挂号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福西路67号第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96WLW4C ;公司范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林擎宇 ;注册成本:120万元;实收成本:0万;策划范畴:销售:打扮、矿产物、五金交电、电子产物(不含电子出书物)、健身器材、汽车零部件、修建质料、装饰质料、电脑及配件、办公设备、金属质料、针纺织品、皮革成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煤炭(不含仓储)、钢材。(依法须经核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核准后方可开展策划勾当)。创立日期:2017年6月21日。  

2020年12月8日,本局接林擎宇(身份证号码33030219710101205X )的投诉质料,称其住民身份证遭他人冒用改观挂号为温州福琦商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恳请相关部分举办审查并给以取消改观许可。温州福琦商业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挂号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打点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划定,组成提交虚假质料可能采纳其他欺骗财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挂号之违法行为,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报经局率领核准备案观测。

经查明:温州福琦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温州市经济技能开拓区分局申请公司挂号注册,个中法定代表人林擎宇签名经浙江千麦司法判断中心温州所出具文书司法判断意见书(温律司鉴所【2020】文鉴字第153号)判断意见为:挂号质料中“林擎宇”签名不是林擎宇(身份证号码33030219710101205X )本人所签,申请质料中“林擎宇”的身份证复印件均非其本人提供,“林擎宇”本人明晰暗示非其真实意思;个中股东签名翁福光经浙江千麦司法判断中心温州所出具文书司法判断意见书(温律司鉴所【2021】文鉴字第49号)判断意见为:挂号质料中“翁福光”签名不是翁福光(身份证号码330321197011244219)本人所签。法律人员通过温州市市场监视打点派别网站向温州福琦商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好坏干系人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有异议。法律人员向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保等部分征求意见,超时未反馈或反馈无不宜取消环境意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18日对林擎宇建造的询问笔录1份;

2、林擎宇的字迹判断质料1份;

3、翁福光的字迹判断质料1份;

4、征求意见函4份;

5、对外公示信息。

2018年1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市监处听字[2018]120号《行政惩罚听证奉告书》,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未提出告诉、申辩的要求。

我们认为:温州福琦商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向温州市市场监视打点局经济技能开拓区分局申请设立挂号,提交了虚假质料。综上,温州福琦商业有限公司以欺骗等不合法手段取得公司设立行政许可,融易资讯网()动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挂号措施划定》第八条的划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企业挂号措施划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拟抉择取消本局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答应温州福琦商业有限公司设立挂号的行政许可。

  如不平本行政惩罚抉择,可在收到本惩罚抉择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温州市人民当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告状。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抉择不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惩罚不断止执行。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划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派别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惩罚信息。

温州市市场监视打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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