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报不实遭罚款人民币11000元

2021年5月31日,上海海关网站宣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施耐德(上海)行政惩罚抉择书(沪浦构造缉违字[2021]0112号)。

 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惩罚抉择书

沪浦构造缉违字[2021]0112号

当事人:施耐德(上海)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家产区康桥路833号2幢1层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开鹏

海关代码:3116940240

当事人委托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海关申报入口一般商业项下断路器上盖等货品一票,共11项,申报成交方法为FOB,融易资讯网()动静 ,申报运费80.2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130524。经查,上述入口货品的实际运费为7323.95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审定,上述少报运费的完税价值计人民币5005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329.98元。

上述事实业已组成违反海关禁锢划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收支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稽察通知书、海关治理违反海关禁锢划定案件货品税款审定证明、海关盘查笔录、运费发票、当事人环境说明等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划定,,抉择: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该当自本行政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划定,推行上述惩罚抉择。

当事人不平本行政惩罚抉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行政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自本行政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划定,当事人过时不推行行政惩罚抉择又不申请复议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监禁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可能以当事人提供的包管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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