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虞轩收支口商业有限公司出口加害“UL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灯串货品被惩罚

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笋岗海关宣布关于东莞市虞轩收支口商业“UL及图形”商标用权灯串货品的行政惩罚抉择书。 

 东莞市虞轩收支口商业有限公司出口加害“UL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灯串货品遭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笋岗海关关于东莞市虞轩收支口商业有限公司出口加害“UL及图形”商标用权灯串货品的行政惩罚抉择书

深笋关知罚字[2021]0002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东莞市虞轩收支口商业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1EXEH1G      

法定代表人:凌远明             

住址/地点:东莞市黄江镇宝山社区合路村富汇创园FE栋二楼201室

当事人2021年3月3日以一般商业方法向笋岗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品,目标地匈牙利,报关单530620210060082990。申报出口的货品中共有396个灯串标有“UL及图形”字样,以上货品核算申报价值1782美元。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品属于加害其“UL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我关提出采纳常识产权掩护法子的申请。

我关经观测,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灯串利用的“UL及图形”,与商标权人注册的“UL及图形”相似,且事先未做生意标权人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划定,属于加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组成出口加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磨练记录、商标权人采纳常识产权掩护法子申请、海关监禁抉择书、监禁清单、现场笔录、当事人盘查笔录和出口货品等质料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划定,我关抉择充公上述侵权货品并惩罚款人民币1726元。

当事人不平本惩罚抉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融易资讯网()动静 ,当事人过时不推行惩罚抉择又不申请复议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监禁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可能以当事人提供的包管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篇: 【四川】达州隆发瑞商业有限公司出口货品加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惩罚
下一篇: 深圳市维思妮商业有限公司加害常识产权被蛇口海关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