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岗海关关于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惩罚抉择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9号】

2021年6月2日,深圳海关网站宣布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行政惩罚抉择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9号】。

 皇岗海关关于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惩罚抉择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惩罚抉择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9号】

当事人: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工钱:葛志国

公司地点:长治高新区漳泽家产园区宝源路53号。

2020年12月29日,当事人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持521720200670518695报关单车以一般商业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货品智能功率监控系统主板 3000台,申报总价109500美元(折合人民币711750元),绑缚5100523774501载货清单,由粤ZHM78港车承运。经海关磨练并送检价值判断发明,实际出口货品总价为人民币210000元,余未见异常。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禁锢划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抄(磨练)记录表、报关单、监禁抉择书、监禁清单、中国检讨认证团体深圳有限公司价值判断意见书、盘查笔录、当事人告诉陈诉等证据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划定,抉择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科惩罚款人民币6.5万元整。

当事人该当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融易资讯网()动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推行上述惩罚抉择。

当事人不平本惩罚抉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当事人过时不推行惩罚抉择又不申请复议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监禁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可能以当事人提供的包管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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