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员 “孟刚”枉法裁判

  控诉人:高辉(枉法裁判直接管害人)。
  被控诉人:孟刚,辽宁省本溪市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员
  控诉内容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法院民事调整书,(2019辽0504 民初1008号。)
  孟刚裁定的《调整书》违背客观事实和法令,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存心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存心错误合用法令,为枉法裁判。
  控诉来由:
  一、孟刚的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相关划定。此案原告岑岭告状提供的证据,最后一次人为发放表为1997年9月,至今有22年,岑岭这次提起的虚假诉讼,高出20年法按时限,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划定。
  二、孟刚枉法认定“张岩法定代表人、公司司理”身份
  此案中的原告岑岭,被告张岩均与原本溪市经济开拓公司早已毫无干系。其二人甚至提供不出证明其员工身份的人事档案。审判员孟刚枉法以张岩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司理身份举办了审理、并制成《民事调整书》,就是操作人民给与的权利无视事实,蹂躏法令。
  三、孟刚枉法裁判,此“民事调整”涉嫌虚假诉讼犯法,造成控诉人高辉工业的重大损失
  此案原、被告两人伪造欠款证据,审判员孟刚,仅凭岑岭提供的两张手写人为计较单,既无考勤记录,又无事情进程中的文件记录,就认定了拖欠人为等诉求,居然裁定:“没有劳动干系,也要付人为,而且付出8年”。即孟刚明知是伪造证据仍予以采信。并形成《民事调整书》。明山法院据此《调整书》,查封了高辉实际节制的房产,使岑岭、张岩的虚假诉讼犯法得逞,造成控诉人高辉工业的重大损失。
  四、孟刚犯科将本溪市经济开拓公司名下高辉的房产,擅自裁定由张岩处理。此房产是我父亲(本溪市经济开拓公司独一法人)小我私家出资购置,身故后由我担任,与调整书的原、被告毫无干系。孟刚审判员无视事实和法令,枉法裁定了张岩对该房产的处理权力。
  综上所述,审判员孟刚,滥用职权,,串改法令,使岑岭、张岩虚假诉讼犯法得逞,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相关划定,审判员孟刚枉法裁判,请求上级部分依法追究孟刚法令责任,还控诉人正当权益。我也会不吝一切来保卫本身的正当工业不受侵害!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控告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员 “孟刚”枉法裁判

 控告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员 “孟刚”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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